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矿产资源的,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
理由: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矿产资源的,向同一主体出让采矿权。理由:拟出让矿区范围是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该范围是为了合理处置矿山井巷工程在矿区范围外的问题,受让人为采矿权人,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55号)等有关规定。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公示时间:2023年04月12日至2023年04月25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来电、来访等形式,向省自然资源厅矿权处提出。联系电话:0591-87663726
六、其他内容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55号)规定,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马坑铁矿-200m标高以下井巷工程论证报告》,现将《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一并公示。
本公示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