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出让23-桐矿-01号石灰岩采矿权公 告
发布时间: 2023-02-02 11:22
桐梓县自然资源局
挂牌出让23-桐矿-01号石灰岩采矿权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桐梓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挂牌人),采取挂牌方式出让1宗采矿权,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公告编号为:遵市交易〔矿〕挂字〔2023〕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桐梓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桐梓县海校街道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801室
三、采矿权出让基本情况
采矿权出让编号:23-桐矿-01号
1、基本情况: 该宗挂牌出让采矿权位于位于桐梓县官仓镇马孔村金鸡组小槽顶地段,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面积约0.186平方公里,开采标高+895~+800米,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范围内资源总量为2164万吨(约801.3万立方米),矿权采取分期有偿处置方式出让,出让年限3年,出让资源量276.87万吨(102.2万m3)。采矿权出让收益需一次性交清。
2、矿区主要拐点坐标(2000大地坐标系)如下:
拐点 | X | Y |
1 | 3104197.649 | 36370657.674 |
2 | 3104187.408 | 36370698.641 |
3 | 3104166.875 | 36370714.041 |
4 | 3104142.920 | 36370727.730 |
5 | 3104122.388 | 36370746.552 |
6 | 3104105.277 | 36370770.507 |
7 | 3104089.878 | 36370785.906 |
8 | 3104074.529 | 36370808.233 |
9 | 3104216.047 | 36370999.818 |
10 | 3104477.547 | 36371097.152 |
11 | 3104645.666 | 36370938.672 |
12 | 3104645.016 | 36370810.727 |
13 | 3104428.269 | 36370598.990 |
14 | 3104298.077 | 36370614.665 |
3、出让年限:该矿权采取分期有偿处置方式出让采矿权,本次出让年限为3年。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申请报名起止时间:2023年2月2日9时至2023年3月1日16时。
申请报价的起止时间:2023年3月2日9时至2023年3月15日16时。
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
五、出让方式及价格
(一)出让方式:公开挂牌出让
(二)出让价格
挂牌起始价为36万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36万元,竞价幅度为10万元及10万元的整数倍。
六、竞买人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竞买人资质条件的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等,对矿业权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列的不得参加本次挂牌活动,前述情况由原发布机构解除的除外;本期挂牌出让采矿权以单独申请竞买方式出让,不接受联合申请报名参加竞买,报名申请仅限于书面提交,不接受电话、口头、电子邮件和邮寄报名。根据出让方案,竞买人应为依法注册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及“出让方案”限制的除外)。
七、竞买约定:
(一)采矿权有不可预见的开发利用风险,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对出让矿业权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及挂牌出让须知和矿业权现状(地质情况、资源赋存、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等相关情况及矿区周边情况);因勘查工作程度等因素,出让采矿权的地质资源储量报告可能与实际有出入,具有投资风险,竞得人应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不得以技术资料中数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出让人书面提出。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原因不能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受让人自行承担风险,出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竞买申请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矿业权现状无异议。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矿业权后,不得以该矿业权的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三)采矿权按现状挂牌出让,出让人只对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进行出让。本次出让采矿权不包括土地,涉及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道路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果、竹、木、坟墓、管线等)的使用和补偿,由竞得人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在相关问题未解决之前,竞得人不得进行建设和开采作业;出让人不承担因无法使用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本次出让采矿权的成交金额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其他税费,涉及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须在桐梓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负责本项目运营(已有的除外)。
(五)该宗矿权设置前,县人民政府在该矿区范围周边投入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共计100.2万元,列入出让成本,不计入采矿权出让收益,由该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前向县财政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
(六)该采矿权前期工作费用共计12.8万元,不计入采矿权出让收益,在该矿权出让成功后由竞得人一次性支付给相关技术单位,支付完毕后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涉及到林地的,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依法办理林地手续,在办理完成林地、环保、水保、应急管理及其它应当办理的手续后,竞得人方可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八)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得人不因其采矿权有偿取得,而获有任何特权。
(九)竞得人的其它义务:
1、 对批准的矿区及周边200米安全范围内确需征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置补偿;
2、 对因矿山开采导致道路损毁进行修缮以保障当地村民安全出行;
3、 对确因矿山开采导致周边范围饮水受限、经鉴定确因矿山开采导致房屋受损等进行补偿或赔偿。
4、 该宗采矿权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十)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必须无条件关闭矿山并注销采矿权,矿山在有效期内若金仁桐高速公路涉及办理压覆矿等相关手续时必须全力配合,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一)采矿权以单独申请竞买方式出让,不接受联合申请报名参加竞买,报名申请仅限于书面提交,不接受电话、口头、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报名,竞买人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竞买人资质条件的规定。
(十二)竞得人按相关程序规定依法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后,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务、公安、交通等相关手续方可开采,并全部承担相关责任。竞得人须在我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负责本项目运营。
(十三)竞买申请人在参加该矿权报名前,需向桐梓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在竞得矿业权后按约定缴纳县人民政府前期在该矿区范围周边投入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及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开展该宗采矿权前期工作费用承诺,并对竞买申请人资格审核。
(十四)采矿权实施合同管理,出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竞得人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实施开采建设的,出让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约定进行处罚。
八、风险提示:
(一)因勘查工作程度等因素,出让采矿权的地质资源储量报告可能会与实际有出入,具有投资风险,竞得人应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1、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政策变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对采矿权造成不利影响;
2、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等要求,无法正常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
3、不可抗力的因素;
(二)竞得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后,在开发利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
(三)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采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于矿区面积缩减、采矿许可证废止、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竞得人需履行原矿山相关法定义务,出让人和挂牌人不承担因协商不成而无法开采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本次出让采矿权不包括土地,涉及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道路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果、竹、木、坟墓、管线等)的使用和补偿,由竞得人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出让人不承担因无法使用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成交金额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其他税费。环保、林业、水利、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和其他机构编制资料,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产生的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六)竞得人在取得采矿权后,须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按规定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及其所编制的《三合一方案》边生产边复绿。矿山关闭后,竞得人需对矿区内的所有房屋及设备自行拆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
(七)采矿权有不可预见的开发利用风险,竞买人提交申请前,应当仔细阅读挂牌文件及挂牌出让须知、应充分了解本次出让矿权范围内的地质情况、资源赋存、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等相关情况及矿区周边的相关情况,谨慎投资,竞买资料一经提交核验,即认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对出让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提出。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原因不能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受让人自行承担风险,出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该矿权为我县为解决矿权设置指标问题,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配对关闭矿山原有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值合计3512.44万元。竞买人在提交《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前需对出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作充分了解,竞买后30日内按评估结果一次性支付给原矿山企业,逾期未支付,按违约处理,其所缴纳的竞买费用不予退还,出让方有权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竞得人需履行原矿山相关法定义务,出让人和挂牌人不承担因协商不成而无法开采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竞买程序
(一)竞买人首先应注册成为遵义电子招投标平台会员,并将整个矿业权交易流程各个环节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实施。
(二)竞买申请人按出让公告要求到遵义电子招投标平台下载相关报名资料。
(三)竞买人报名资料如下:(1)竞买申请书;(2)竞买人营业执照;(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4)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及相关书面材料等;(5)其它按出让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
(四)竞买人将报名资料备齐并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审核。
(五)竞买申请人需到矿区进行现场踏勘的,可联系桐梓县自然资源局企业信息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出让人、挂牌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
(六)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按照出让公告要求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进行报价。
(七)挂牌出让成交后,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桐梓县自然资源局企业信息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合同约定时限依法申办开采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出让人有权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逾期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不缴纳(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行为视为违约,出让人将依法收回采矿权,并另行出让。
(八)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成交金额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其他税费。环保、林业、水利、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和其他机构编制资料,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产生的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十、相关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按约定时限与你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合同约定时限依法申办开采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出让方有权收回采矿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出让方有权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2、在未取得釆矿许可证前,竞得人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如发生违法开采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得人不因其采矿权有偿取得而享有任何特权。
3、采矿权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若需延续采矿权,须提出延续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采矿权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未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采矿权人必须无条件关闭矿山,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采矿权有效期内或申请延续后,如遇重大规划及国家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占用矿山,采矿权人必须无条件关闭矿山,并享有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5、竞买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本次挂牌采用有挂牌起始价的竞价方式,出让起始价以公告为准。
7、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出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挂牌起始价)。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起始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竞价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3)在挂牌竞价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转入现场竞价,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现场竞价由挂牌人召集相关竞买人,采取适当延长竞价时间,口头现场竞价,直至其他竞买人弃权,只剩一个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以该竞买人最高报价成交。
(4)在挂牌竞价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起始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8、挂牌活动中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支付。
9、挂牌活动结束后,竞得人与挂牌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该成交确认书一经签订,即具有相应效力,竞得人应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与桐梓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对逾期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不缴纳(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行为视为违约,按违约处理并按成交价的20%向出让方缴纳违约金,出让方有权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按合同约定时限依法申办开采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出让方有权收回采矿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出让方有权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10、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竞得人的竞得资格自动丧失。
(1)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出让标的;
(2)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3)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不按确认书约定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11、采矿权实施合同管理,出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实施开采建设的,出让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约定进行处罚,对无故未履行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采矿权到期后,矿权人如提出延续申请,经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采矿权到期后矿权人未提出矿权延续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采矿许可证》延续后遇规划及国家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占用矿山,矿权人必须无条件关闭,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2、竞买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挂牌文件及挂牌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对挂牌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桐梓县自然资源局提出。
桐梓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