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 的天津市矿业权公开出让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矿业 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受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委托,在本所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所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的《矿业权交易委托书》, 组织矿业权挂牌出让交易。
第四条 在本所进行矿业权挂牌交易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在本所进行的矿业权挂牌出让 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释义
第六条 本细则中的术语,除条款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 其释义具有如下含义。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挂牌,是指本所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 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 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九条 申请人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向本所申请挂牌 参与资格的法人。
第十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 竞得人。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所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的《矿业权交易委托 书》,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矿业权交易申请书、交 易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二条 挂牌底价及起始价,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定并下发, 在挂牌交易结束之前,本所对挂牌底价保密。
第十三条 挂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让人和本所的名称、场所; (二) 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 (三) 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 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和方式; (六) 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 风险提示; (八) 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及处理方式; (九)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十)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 (包括但不限于): (一) 矿业权交易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 章);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四) 矿业权竞买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 申请人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如资格证书复印件、资产负债 表、生产设备清单和工程技术人员名单等); (六) 交易承诺书(加盖公章); (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接收截止到公告日最后一天 17:00。
第十五条 本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 本所予以发放《交易资格确认书》。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正处于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www.gsxt.gov.cn)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列入本所 “交易信用异常名单”的状态,本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将不予受 理。
第十六条 以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本所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 认书》的同时并发放《交易服务费交费通知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 交确认书》,竞得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本所交纳交易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本所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结 果在交易大厅显示屏及网站进行公示,同时由自然资源部网站、天津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进行公示,有必 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的,由本所或相关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且公众无异议的,本所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竞得人出 具《公示无异议证明》。
第十九条 竞得人自收到《公示无异议证明》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持《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证明》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并按合同约定缴纳成交价款。
第二十条 本所负责建立挂牌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向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局备案,档案包括竞买人和竞得人的基本情况、挂牌过程、竞得 结果等。
第二节 挂牌
第二十一条 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本所在挂牌起始日,将 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 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所受理竞买人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限届满,本所当场宣布最高报价及报价者,本 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最高报价: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 其报价为最高报价;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 6 于底价的,根据出价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
第二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本所将当场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 竞价,本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没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期限内最高报价者为竞得 人; (二)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 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届满,愿意继续竞价的竞买人将在本所组织 下,根据《矿业权限时竞价须知》参与竞价。
第二十六条 以现场方式进行挂牌竞价的,本所与竞得人当场签订 《成交确认书》;以其他方式进行挂牌竞价的,竞得人应在竞价结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本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有以下情形的,视为违约: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行贿等不正当手段 影响公平交易的; (三)成为竞得人后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 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缴纳或拒绝缴纳成交价款的; (四)成为竞得人后未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服务费,经催缴仍未 支付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7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出现第二十七条(一)(二)规定的情形的,取 消竞买人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出现第二十七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形 的,竞得结果无效,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竞得人出现第二十七条(四)规定的情形的,本所对该 违约行为予以公开通报,且在竞得人交齐交易服务费前,本所对该交易 结果暂不予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竞得人自 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竞买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买本所发 布的任何矿业权出让项目,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本所不予受理。如 给相关方和本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竞买人除依据本细则接受处理外,根 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 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 号)的相关规定,将被列入公共 资源交易信用异常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 效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颁布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所。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所之前发布的相
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