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2023-KYQCR001)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辽宁省盖州市大东沟地区金矿普查探矿权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出让工作。
一、出让人
名称: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百鸟公园东侧)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辽宁省盖州市大东沟地区金矿普查
勘查矿种:金矿
地理位置:盖州市青石岭镇和大石桥市博洛铺镇
面积:31.8522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122.2605000 | 40.2915000 |
2 | 122.2852000 | 40.2915000 |
3 | 122.2852000 | 40.2930000 |
4 | 122.3037000 | 40.2930000 |
5 | 122.3037000 | 40.2920000 |
6 | 122.3108000 | 40.2920000 |
7 | 122.3108000 | 40.3014000 |
8 | 122.3215000 | 40.3014000 |
9 | 122.3215000 | 40.2726000 |
10 | 122.2909000 | 40.2726000 |
11 | 122.2909000 | 40.2742000 |
12 | 122.2933000 | 40.2742000 |
13 | 122.2933000 | 40.2806000 |
14 | 122.2910000 | 40.2806000 |
15 | 122.2910000 | 40.2748000 |
16 | 122.2906000 | 40.2748000 |
17 | 122.2906000 | 40.2726000 |
18 | 122.2746000 | 40.2726000 |
19 | 122.2706000 | 40.2744000 |
20 | 122.2605000 | 40.2747000 |
21 | 0 | 0 |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按规定要求投入。
拟出让年限:5年 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起始价:/万元
出让收益率:2.3%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020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具有与勘查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1亿元的证明)。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招标
招标时间:2023年11月07日 09:30开标
地点: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百鸟公园东侧))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1.时间: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6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2.地点: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百鸟公园东侧); 3.联系人:房忠达,电话:024-82612027。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10月09日—2023年10月16日
申请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投标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 4.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2020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网页截图; 6.投标申请书和投标承诺书(现场填写);7.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八、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仅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供投标人参考,因掌握地质信息、资料量和对成矿规律认识程度的差异而导致找矿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按规定执行; 3.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拒签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或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等,均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 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的; 3.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4.中标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5.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本公告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