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K20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武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武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甘肃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下1处采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武山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武山县南滨河路2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85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武山县马力镇苗丰村砖瓦用粘土矿
开采矿种:砖瓦用粘土
地理位置:武山县马力镇苗丰村
面积:0.19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X | Y |
1 | 3839400.16 | 35469402.67 |
2 | 3839250.42 | 35469755.40 |
3 | 3838820.85 | 35469408.44 |
4 | 3839049.40 | 35469108.30 |
* | 1896 |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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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推断资源量为91.7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1896米至 1846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未开发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按照三合一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恢复治理矿区地质环境及土地复垦。
拟出让年限:6年
起始价:100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须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竞买人须是在武山县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具有砖瓦用粘土矿开采、加工、销售等相关经营内容。 2. 申请人须具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具备开发该矿产资源及建设绿色矿山的必要条件,申请竞买人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3.具备符合规定的采矿作业工具和采矿作业方式。4.申请竞买人无违法、违规开采记录,在矿业权整治中未被管理单位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申请竞买人须经过武山县自然资源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审查并获取两局证明文件。6. 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11月07日—2023年11月21日
地点: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申请人可于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6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到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天水市武山县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办理竞买手续,不接受电话及传真报名。本次武山县采矿权挂牌出让,一个企业法人只能申请参加一个矿权的竞买。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1月06日
申请报名方式:申请人可于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6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到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天水市武山县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办理竞买手续,不接受电话及传真报名。本次武山县采矿权挂牌出让,一个企业法人只能申请参加一个矿权的竞买。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出让采矿权的储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可能与实际开采有误差。申请人在申请竞买前应仔细阅读采矿权出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资料,详细了解矿山建设、开采、投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影响因素,做好现场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竞得人须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不得以矿产资源普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取消其以后参加天水地区范围内各类矿业权出让活动的竞买资格,并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竞买申请人可自行现场踏勘出让标的,费用自理。 2.竞买人成功竞得后,须于矿业权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权收益金依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并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三合一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方案报告,经审查通过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3.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文件)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采矿权后,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提取情况。并与武山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责任书》和《开采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进一步做好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协调工作,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边开采,边治理”依法履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土地复垦等义务,并严格按照粘土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措施,矿山正常运营后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与核查入库。 4.申请竞买人在报名前需到武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查阅矿产普查报告,对资源量及矿种品质等数据进行查阅,做到对出让矿权进行充分了解,并对自己竞买出让矿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为防止和解决采矿权人与矿区所在地居民因土地、道路和矿区环境等发生的矛盾纠纷,竞买申请人应提前赴出让矿区所在地乡(镇)、村了解矿区实际情况,及早与矿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就矿区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引起的道路通行、生产生活用地、厂房料库、用电用水、安全生产、矿区环境及矿产资源开发等有关问题和事项进行协商解决,由此引发的全部风险和矛盾纠纷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6.本次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为拟动用可采资源量的价值,不包括采矿权出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出让后,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 7.竞得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即成为采矿权人,必须在领取采矿许可证30日内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组织施工、生产;在开采、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8.竞得人进场开采前须按批准的矿区范围实地勘界立标,勘界立标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9.本次出让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矿山开采、加工应依法使用建设用地;林地使用、道路及周边环境等补偿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与涉及权利人自行协商,依法补偿。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建设用地、林地使用等事项,由采矿权竞得人向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自行负责。 10.本公告规定的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出让详细情况以《天水市武山县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载明的为准。
本公告在武山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武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