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FNKYQJY202311-03)
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云南省富宁县里达镇田沙石灰石矿采矿权的批复》(富政复〔2023〕505 号)进行挂牌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富宁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富宁县普厅北路47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富宁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场所:富宁县东风路延长线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云南省富宁县里达镇普通建筑材料用田沙石灰石矿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地理位置:位于富宁县城218°方向,距富宁县城约12km,行政区划隶属富宁县里达镇。
面积:0.2085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X | Y |
1 | 2605918.73 | 35557003.18 |
2 | 2605720.43 | 35556969.32 |
3 | 2605200.05 | 35557095.12 |
4 | 2605226.59 | 35557221.42 |
5 | 2605319.56 | 35557222.35 |
6 | 2605536.45 | 35557339.83 |
7 | 2605567.06 | 35557413.64 |
8 | 2605968.44 | 35557240.33 |
* | 1385 | 1200 |
资源储量:2491.1万t
开采标高: 1385米至 120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已有采区扩大后重新出让,原采矿权已注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根据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义务
拟出让年限:
起始价:1200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具备采矿权申请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含正在设立过程中,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均可参加竞买。本项目挂牌的竞买人只能单独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申请。 (二)竞买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失信黑名单,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 (三)本次挂牌出让活动需进行网络报名,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12月25日—2024年01月08日
网上地址:https://ggzy.yn.gov.cn/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2023年12月25日08:00至2024年1月8日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https://ggzy.yn.gov.cn/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22日
申请报名方式:网络报名,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文山州)凭企业或自然人数字证书(USBKEY)在平台首页点击“投标人”登录,找到该项目进行报名。未办理数字证书(USBKEY)的请前往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办理,办理证书联系电话:0876-2152881。未通过网上报名的意向人不能成为有效竞买人,不能参与竞拍。网络报名和网络竞价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致电客服热线:010-86483801。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出让,以增加方式报价,计价为人民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最高报价为竞得人。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转为现场竞价,出价最高的为竞得人。现场竞价采取网络限时竞价的方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自由竞价。
八、风险提示
1.鉴于矿区现状,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精神,竞买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矿业权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矿产勘查开发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经勘查未能探求出可供开采的矿体或因勘查区内资源赋存情况不能采矿的。因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的产业、环保规划调整等相关政策原因,采矿权必须终(中)止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竞得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富宁县自然资源局不承担相关责任。竞买申请人应对矿区开采范围所涉及的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废渣占地堆放、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作业的外部条件作充分的了解,采矿权出让后,由竞得人受让后自行协调解决。 2.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采矿权,采矿权取得人应当全额支付开展前期工作的投资,同时支付开展前期工作投资总额2倍风险投资收益。 3.本次采矿权出让建立于云南省富宁县里达镇田沙石灰石矿采矿权原矿权之上(包含富宁县里达镇田沙石灰石矿采矿权的部分矿区范围),不属于空白区新设,若竞得人非原矿权人,需补偿原采矿权人涉矿相关资产2403.16万元(鹏信资估报字〔2023〕第YKM018号),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费1.73万元,并承担报告编制费用16万元,共计2420.89万元方可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4.矿权竞得人如需要在矿区范围外开展生产建设的,依法依规办理生产用地手续。 5.有意竞买者可以自行到矿区现场踏勘或与富宁县自然资源局矿管股联系,出让方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 6.竞得人必须于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按要求向富宁县自然资源局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资料,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因企业自身原因,逾期未能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则由富宁县自然资源局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竞得人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不予退回。 7.竞得人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坚持“边开采、边复垦、边治理、边复绿”,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并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专用于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同时,还需按要求于正式投产后将矿山建设为绿色矿山,并经过专家组审查验收。 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出让采矿权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竞买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慎重决策。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竞买人如对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有异议的,应在“挂牌公告时间”结束5个工作日前向富宁县自然资源局或富宁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出让方有权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1.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的;2.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3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在富宁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富宁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7日